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文化資產與智慧財產權

20160310

所有的創新都需要一點社會性,必須要在脈絡裡形成意義。隨意地離開脈絡,其創新立意不在那。如果要構成社會的創新,其必須符合社會的關係,符合人們的使用(社會性連結)。這樣,這個創新的東西才有意義。創新的東西需要在基礎工程上面,如果沒有,就沒有內在的結構去支撐概念。這種創新,是假設創造新的商品,但有些創新並非是要產生新的商品(比如說圍棋新的走法)。我之所以會講創新是社會性的,常常是因為受限而有了創新(透過限制來創造新的可能性)。

information(meaningful data)本身要轉到我們可以被消化的知識。過去的data和現在的限制不同,現在是過量的、龐大的big data。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做什麼?當我們在談創新,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到底這個社會的技術和社會的關係、結構,到目前為止,什麼東西在這樣的關係和條件裡可以解決或防止某些問題發生。那個東西如果能夠完成,才能構成創新(不過我現在在思考關於天才出世的作品(Ex. New Science)......不過這種情況現在越來越少吧,因為知識和資訊已經越來越分不清楚了)。

智慧財產和知識經濟的差別、內在關聯在哪邊?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智慧財產會影響當代的結構。推薦一本書''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討論這個問題非常有力的書籍)。財產權被視為一個經濟市場可以有效運作的前提,這個討論在經濟學裡非常核心。為什麼需要財產的存在,因為可以提供一個穩定有效率的運作基礎,所以我們接受財產權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說智慧財產權和財產權是同一回事,可以獲得同樣的經濟效率嗎?似乎沒有這麼清楚。因為智慧財產權是要保護information,不同於具體存在的物,information不具有排他性,有公共性。如果你要(有權力)執行排除,必會牽涉到人的自由。到了現在,創新和抄襲也常常混不清了。

要談原住民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條例,重要的並不是保護到表現形式本身,而是透過這樣的法案,讓社會上大多數的人認識到尊重原住民文化(尊重的建立),而這個法案是否能夠真的達到目的,坦白說我非常懷疑,因為這沒有太大的意義阿(如果保護對象不複雜)。而且,因為要養保護體制的人員,反而花費了更多的金錢和人力。這個社會不斷法律化,我
想,這是人類學家要停下來想的事情。我想要講的是說,到最後,人類學要去想這一大堆事情到底是為了什麼,質問其目的是為了什麼(比如人權律師等等)。這些法條定的越細越窄,反而沒有去保護到什麼事情。我常在自問,「我們到底在幹嘛?」

那我們知道智慧財產權和經濟的關係是非常直接的,比如專利,有時可以直接決定一個產業的結構、市場開放度、競爭程度(比如generic drug仿製藥、出版等等)。你看專利的規定,年限有多少、規定性質(要曝露多少成分)。所有專利的writing都是非常技術性的,要曝露成分卻也要保護(現在是一個非常high paying的技術)。有了copyright和pattern的規定和執行幾乎決定了下面有哪些產業、競爭模式和開放程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所以我們大致上來講,有幾個重要的保護模式,第一個,保護的範圍在哪裡;第二個,在什麼樣的主體上有所保護、提供何種保護;第三個,保護的期限有多長;第四個,什麼樣的情況違反保護,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例外,又如何授權使用。有趣的是,你可以擁有pattern、專利獨佔權(不包括作者權),但是不能夠拒絕別人付費來使用(法律上非常明確表示)。這基本上是完全按照經濟效益的方式在argue為何智慧財產權可以存在(合理化),這和我們上個禮拜用道德的角度切入不一樣。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是暫時性的,是妥協的(concept:是為了要確定商業活動的活絡,所以要先限制,保證將來大家不斷投入)。

我們可以看到的就是說,智慧財產權在當代不斷擴張,除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那些東西之外(pattern,copyright),還有trade  secret、肖像權、名譽權,後者沒有成文法規定,但是仍能夠告上法院,形成公訴罪。智慧財產權大概可以分成文和不成文的,而且成文的部分不斷的擴張(比如種子的pattern)。智慧財產權是個非常可怕的部分,而且就發生在當代的日常生活裡。又,關於data base的保護,但是,嘿,這怎麼可以被保護?這可是公家機關花了人民的納稅錢製造出來的,這是公共財,只要申請就可以拿到、下載,但是當有一家研究機構或有一家information center,把這些資料集合起來,整理成清2清楚楚的資料庫,就把這個資料庫申請為保護的對象,如果你要弄得話,就需要付費。這轉成了私人財產,我只是想讓大家知道,不斷有這樣的權力在擴張,而且變得更加抽象。

我們要注意,台灣在2003年加入WTO後,社會、經濟、文化結構都有了劇烈的改變。在WTO底下有個TRIPs,這組織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國際化、標準化)。智慧財產權已經有智慧財產權的警察了......但如果從生產力來看,其實,智慧財產權沒有任何產出,因為如果有太多人等著收租,就不會有任何擴張。當然你的經濟就卡住了,因為太多數的資本投資在沒有生產力的事情上面(包括房地產)。

又,作者在質疑,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國家,為何要接受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因為智慧財產權是純法律的,這些國家並不會從中獲得好處的。我們願意讓智慧財產權在這社會上發生,是因為我們假定這會帶來後面的活絡,但是國際呢?為什麼要加入?為何要受你的法律約束?他們會增加或促進創新嗎?這一套理論在國際上是講不通的,只有讓你強迫接受(所以要制裁你)。更可怕的一件事情是說,大部分被加入的國家覺得這件事情是對的(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了!!!嗚嗚),這事情才是最有趣的,我們應該要問這個問題啊,為什麼不合理的事情,我們接受,我們接受的理由也很奇怪(而不是透過moral或者其他角度切入)。但是在談判裡,我們應該要有能力維繫我們的能力,倒過來挑戰他們的前提(你們的標準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你們賺多少錢是合理的?),而不是無條件接受(按照經濟體的能力去衡量,而且,消費者應該要有代表去討論,不要只把這些東西交給利益團體去談判,這樣才合理)。我們需要清楚認識到談判的策略在哪裡。第三世界是有很多方式抵抗智慧財產權的擴張。

(南非)看到pattern law如此不合理,但事實上,在WTO的律法裡面,有一條裡面講到這些專利在緊急狀況(戰爭、災難)時,是可以做出變通的。但是,這一條被淹沒在法律之中。雖然我們都被拉進這些trip裡,是有空間可以辯護,而不是沒有,只是需要注意到。我們可以鬆動這個制度,pulitical will非常重要。選擇好的議題,比如開放農業的問題,農業不只是有效率的問題,不能單只用市場價值去衡量的,表示一種與土地的價值、生活的方式,是超出市場的,要去捍衛這個價值,我們不能站在這一條線上面。在WTO的框架下,這是很重要的議題,牽涉到political will和知識。

我希望你們可以仔細閱讀個案,看這之中的技術性細節哪些是被提出或解決的。我們必須習得法律的思維,因為和我們思考的模式不一樣。

現在的經濟核心是:智慧財產權。不是實體的經濟。(社會文化分析也需要去注意的)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在,已經不是生產力的問題了。那對待這種新的經濟方法,我們要怎麼對待?一種方法,把這種新方法當成一個illusion,分析後面的政治經濟的結構。但這是馬克思式的分析方法。但是我個人對此不滿足,似乎這不是對的方法去理解。這就是純粹理論,但是非常非常核心。要去理解當代,不太可能不去觸碰到這些議題。拜物主義是個最核心的議題(社會分析),我們在講的現象也可以說是某種拜物主義的延伸。這是人類學可以去處理的議題。這個事情不只是理論上的,也是實際的問題(對簡單社會在進入現代經濟時)。

提問:那在中國是什麼情況呢?
我最喜歡美國的NPR的廣播!!!如果我不做人類學家,我就去當電台主持人~
這電台的記者都非常厲害,會深度、追蹤報導。我們快占領一個電台站!!!來搞好玩的東西!!!!!!

推薦:Terry Gross主持的FRESH AIR
http://www.npr.org/people/2100593/terry-gr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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