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均田制研究

林意真
(台灣大學歷史系學生)

引用請標明出處

(一)       關於研究論文之基本資料
    此研究論文為唐長孺先生於1993年之時,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第二篇<論南北朝差異>的第一和第二章,而第一、二章標題各為:「南北社會經濟結構差異」與「南北朝門閥士族的差異」。

(二)       報告目的與切入角度
    筆者將以兩部分講之:第一部分為「選擇此論文之目的」;而第二部分為「切入角度與目標」,以說明整個報告的運作基礎。
    首先,在初期篩選四篇論文中,我發現此篇所探討的層面較為廣泛,比如戶口、土地、商業、社會地位等皆有出現在該論文中,而且作者在文末皆會做一整合之結論,而這對於初次接觸此類文章的學生是比較容易入手的。當然,我們也得注意作者的立場。整體而言,做為一讀書報告之用的文本,筆者認為由此論文下手較為合宜。
    再者,本報告如同標題所示,為從北魏太和改制下之均田制來看當時候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影響,而這探討將以作者於一百一十五頁至一百三十頁的文章論述為主要基礎。而在這說明的背後將一點一滴釐清筆者在閱讀文章時所產生的疑問:「是否在均田制實行之後原本的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情況開始消失?如果沒有,那原因何在呢?」。而實際上筆者的在上述所提之問題,作者皆有在文章中做出討論。但筆者將會是按著作者所給出的結論做出反問,並試著釐清文本的脈絡。

(三)       摘要研究論文之內容
    以下我將只對於論文的第一章做出摘要,因為第二章所論述之事與本研究並無相關,故在此省略。另外,依據主題對於第一章各節內容摘要做出取捨。而第一章共有四節,以下依續簡介。

(1)南北朝戶口多寡的比較:
    本節分為南北戶口做討論,以南方戶口先做歷史性的背景介紹和歸納-於永嘉之亂後,人民南逃成了史上最大的移民浪潮,而在之後的東晉也陸續有多次的移民浪潮,最大規模的移民出現在中原往江南流徙的方向。然在侯景之亂以前江南並無大戰而減少人口,但史載的戶口數並為因大量的移民而大幅增加,由此可知當時的著籍戶口少於實際戶口。此情況的主要原因為大量的流民流入私門而成隱匿戶口,而這反映國家控制的自耕農(編戶)減少,國家與世族之間的力量開始失衡(封建大土地制力量高漲)。另外,南朝多為小戶制,因要逃避賦役而形成的。
     再來討論北方戶口的問題,因為流下的記載甚少,故作者以前燕時期的史料為論述依據。雖然北方有塢堡的大戶苞蔭和軍營蔭戶存在,但著籍戶口卻比南方多,可見國家所控制的自耕農較南方多。而在均田制實施後,原本依附在土地的人口降低,再加上與制度搭配的三長制後,原本的大戶制逐漸成為了小戶制。

(2)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差異:
    本節分為三部分討論:一、南朝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二、十六國至北魏前期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三、均田制的實施。
    於第一點「南朝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作者又分南北朝而言,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繼承魏晉之時封建大土地的發展,而如同上述所言,發展的過程中國家編戶減少,大莊園裡的蔭戶增加。又因為永嘉南渡後,東晉王室高門不感觸動原本在地江南大族的土地利益而將目標從已墾熟田轉至山林水澤之地並建屯墅經營該處,此為東晉南朝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形式。而後作者指出若北方沒有五胡亂華、五胡十六國的建立(少數政權的出現)、北魏均田制的施行,則也會步上南方土地發展的後塵。
    第二點「十六國至北魏前期土地」。永嘉南渡之後,北方原本的地方結構受到破壞,在當時新秩未起的情況下,宗族成了當時最強大的社會基層實力。而宗族所組織的而建的塢堡組織取代了原有的行政系統與地方組織。而塢堡除了是本地大姓豪門在家鄉附近所建外,也有流民所組織的流民塢堡。在文本中言及這些事情造成了土地占有關係的不穩固。
    最後一點則提到了「均田制的實施」。北魏境內存在大量土地兼併和土地訴訟的問題,土地所有權的混亂給了豪強侵奪的方便,也使得許多農民被迫離開土地成為佃客。而政府雖對大戶苞蔭制予以容忍,但是未放棄擴大編戶以取得更多稅賦的努力。之後太和改革下的均田制背景也是因為想使土地與勞動力結合以便有效開墾土地來增加國家財富(租調)。而在均田制實施之後,蔭戶也並未被全數清出著籍,可見得大土地所有制仍頑強發展。北魏以後,均田制通常是為滿足鮮卑貴族的土地占有而一再頒布,內容也出現一些變化。雖然均田制未被徹底召令執行,但仍為北方一種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3)南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差異:
    這章筆者將只會提及大致的概念,因與筆者之研究題目較無直接相連之處。此章有兩節:「南朝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與「北朝商業發展相對緩慢」。
    於第一節的部分,作者提及東晉南朝的商品貨幣經濟在西晉的基礎上發展,其表現為:一、城市的繁榮;二、非官方的草市出現;三、長途轉運的貿易趨於活躍。而東晉南朝的財稅收入中,有戶調、田租與商稅,而以商稅最為重要。貴族官僚的經商也普遍盛行於南朝。
     於北朝,商人的活動與拓跋王室、貴族官僚、官府機構緊密結合在一起。商業為政治下的產物,並無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

(4)南北差異的地域及歷史因素:
    此章也分為三節:「南朝士族的結構及期衰弱」、「北朝門閥的形成」與「南北朝門閥體制的差異」。
    第一節說明南朝士族的衰落。東晉之時,政權核心為河南諸州的僑姓高門與當地的吳姓高門,而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地方性的門閥,稱之為寒門。在南朝之時,情況有了改變:由於皇權與高門的矛盾,開始讓寒人參與政治核心。在侯景之亂後高門受到打擊,而在隋滅陳後,江南地區的高門基本上消失了。
    第二節的部分,作者結語在太和改制之後,鮮卑貴族加入門閥體制,此目的在於調和鮮卑貴族與漢族高門的長期矛盾並鞏固政權。
    最後一部分則說明了南北兩方門閥的下場。南朝因為自身的腐化與缺乏強大宗族力量的緣故,力量逐漸衰落而消失。而北朝原本的高門宗族力量強大、擁有地方勢力,且對於政事也有參與進去,但在太和改制後逐漸踏上了南朝的後塵,最終被新興的軍事貴族所取代。

(四)       對於論文的探討
   「是否在均田制實行之後原本的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情況開始消失?如果沒有,那原因何在呢?」是筆者在一開始提出的問題。
    而作者在文本中提到均田制的實施雖讓土地所有權之不穩定情況開始緩和,但是並沒有使其消失。且在之後的朝代(甚至同一朝),均田至被利用為土地佔有的依據。雖然作者已這樣寫到,但因為內部原因複雜而難解,故才想藉此用反問的機會將筆者想不通透的地方加以釐清。
    
(1)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原因
    作者先於一百一十六頁的地方明確的講出「十六國時期見於記載的大規模移民竟達五十餘次,這一方面造成農業勞動力的游離狀態(加之戰亂和遷徙過持的死亡),使北方農村中勞動力缺乏,生產停滯,大片土地荒蕪;另一方面又使黃河流域的土地所有關係發生急速的變化,土地所有權乃至使用權都非常的混亂和不穩定。」所以土地荒蕪與土地關係急速變化造成了土地所有權不穩定的原因。而作者又進一步的詳述所為土地關係的急速變化-宗族、塢堡(宗族豪強所建或流民所建)、宗主都護制造成了許多土地侵占的事件發生。所以我們可以歸結土地所有權不穩定的原因為:土地侵占土地荒蕪的問題(而這些也造成大量蔭戶的原因)。

(2)土地所有權不穩定的情況轉變
    在一百二十頁的部分,作者言及:「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狀況一直延續到太和改制以前。李安世的上疏表明,這些久棄土地的歸屬問題引起了激烈而長久的爭訟,同時也表明北方土地所有權長期不穩定的狀況開始改變,正在趨於穩定。」我們可以從這裡知道因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不穩定的原因-土地侵占-開始有了不一樣的改變與轉機,但確切的原因筆者無法確定。總而言之,這裡不穩定的狀況開始緩和,人民開始要爭回屬於自家的土地而不讓豪強繼續侵占下去。但這樣的「爭回」和之後的「均田制」有讓土地所有權不穩定的情況消失嗎?恐怕答案會是否定的,其中的原因是真正難以理解(與想像)的部分。

(3)均田制的改革
   在一百二十二頁的部分,作者延續上面的話而言:「均田之議發於李安世上疏[1]。傳稱『時民困飢流散,豪右(又)多有佔奪,安事乃上疏』。疏中認為古老的井田制度可以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讀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還指出數世以前流徙她相的人民返回舊墟以後,土地佔有關係業已變更,因此出現『連紀不判』的土地爭訟,導致土地荒蕪。關於土地兼併的問題,他認為即獲不能恢復井田,也應另作處置。『令分藝有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力,豪右靡餘地之盈』即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配土地,使勞動力與田業適當地相合。關於土地爭訟問題,他認為『事久難明』,就應『悉數今主』,即主張在承認現實土地關係的情況下迅速穩固土地使用已至佔有權,以免被爭訟的土地長期荒蕪。我們看到太和九年頒布的均田詔中也提到同樣的問題,即一方面存有土地兼併,一方面又存在大量荒蕪的土地。李安世上疏和均田詔中認為進行均田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地有遺力,民無餘財』這種土地與勞動力嚴重脫節的現象,因此一方面肯定現實土地關係即現在耕作者對所耕土地的使用權,另一方面『令分藝有凖,力業相稱』,沒有土地的農民有耕墾一定數量的荒田或無主之田。至於政府鼓勵墾荒的根本目的在於取得租調是不待說的。
 
(4)實施後的效果
    我們可以從上述這段話中知道,北魏政府為了要使原本土地侵占與土地荒蕪的情況消失(也就是使土地所有權的情況穩定下來),在太和九年的時候頒布了均田制,甚至有詳細且嚴密的規定。而雖然均田制的推行較前幾朝的土地改革順利許多(比如說較無與王室、貴族的利益相害,還有大量存在且受國家控制的荒地可以作重新的分配條件),但是在均田制實行之後,反而又造成另一種現象而使得豪強的大土地所有制頑強發展-「我們看到實施均田制後,擁有大量奴婢耕牛的鮮卑貴族在很大程度上與大土地所有發生關係。各地大族豪門乃至一般普通地主都競相擴佔土地,建立田庄。表明均田制下土地兼併的激烈與大土地所有的發展。均田制實施以前,封建大土地上的勞動者主要是所謂『苞蔭戶』。均田制實施之後,大量的苞蔭戶固然被清出著籍,成為受田農民,但宗主督戶制不復存在,宗主實際上仍然存在,苞蔭戶也不可能全部搜出,破產逃亡的農民將繼續成為封建大土地上的勞動者,這種情況還要長期存在。
    所以均田制的實行反而又是造成另一波的土地不穩定情況,但因為筆者的知識背景不足的原故,無法再將作者的闡述在加以研究探討。但是依照筆者讀畢此論文後的想法,認為作者分析的有道理,也清楚的說明了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情況的棘手和難以解決,即使法令明定,也有較認真的執行,但是仍逃離不了豪強利用制度、勢力來增加權力的情況。

(五)       總論
    在做完此報告後,筆者有兩點心得:首先,透過反問的方式,筆者一步步開始釐清作者在文本所要表達的內容。同時在了解的過程,筆者也認同作者的想法而做出肯定。雖然筆者所參考的資料不多,但是就這篇文章而言筆者算是做了一個從頭到尾的理解,這也是做這篇報告所得到之最大收穫。再來,筆者雖已開始有對此文章通篇的理解,但是仍有些部分仍然看不懂或者理解不清,又因為報告的規定與能力之所及,筆者只能就一個問題做出一些討論與釐清,然這也是筆者所遺憾的部分。筆者希望在之後的時間可以就文章的內容提出具體的想法,與對文章所描述的史實有更進一步的理解,這是筆者所要努力的最大方向。





[1] 據《魏書》眷53《李孝伯附安世傳》(根據文本P.12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