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文化資產與智慧財產權

2016428

青少年的消費習慣是最理想的消費者,他們有一種mission,一定要將想要的東西不計一切代價取得。這是一個非常誇張的商機,又因為現在的父母是雙薪家庭,給予的零用錢相當慷慨,這一個金錢的慷慨不會因為景氣有所影響。商人發現,青少年是最好的target。他們有個重要的發現,一群人之中通常只有一個人在主導潮流,商人最大的挑戰,就是找到具有這個能力的青年,並且把這些人做為種子,散播到青少年的群體之中。過去的方式是到學校辦活動,但這太做作了,因為都會看到說服的動作。

brand不只賣你東西,甚至賣你identity,形成某種identification。我們主動變成brand的loyal follower。他們也許在商品販賣上面沒有辦法賺到你太多錢,但是他們要你相信他們的fame和brand,重要的是你也會去買相關的附產品。比如說你買印表機,是賺你的墨水。

這個現象已經擴散到生活之中,他指出,第一,大部分被納進marketing的人,並不是沒有意識到自己納進這個架構(可以得到認同的獎賞)。這種情況最disturbing的事情,就是這群人主動去做這些事情,即使知道這是商業的利用,也並沒有不去作為(他們在商品化自己,進行商業的行為)。我們談人的主體性,agency那些東西這些東西都在這。他們主動,且活躍,並且操控這些promotion(當這些粉絲成為強而有力的力量時,品牌甚至還要回來回應這些粉絲)。作者是站在負面的角度來討論這件事情。這些青少年錯誤地將brand name當成identity。但是我想講的是,這些粉絲是主動加入這些club,甚至可以集結力量來改變brand。好,這有點騎牆派,但是事情比我們想像還要複雜一點。我只是想提醒也有這個面向。

智慧財產權牽扯到的並不只是賣東西的問題,大公司甚至可以用智慧財產權來審理別人的言論。在美國幾乎找不到fan club,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官司會先把你擋住。在日本,fan和作家的關係是比較緊密的。

我們面對的重大問題:要不要允許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到大影響公共領域的使用(teenager,fan club )。當我們賦予集體文化一個人格權的時候,就很難做取笑、侮辱的事情。我們真的要讓出這樣的權利嗎?你進入到法律這一塊,你就必須要面對這個問題。

「笑」是一種非常有力、可怕的力量。我剛要講的是這個,嘲笑、嘲弄有這麼powerful的力量,這也是在文化政治上我們最強的力量,但如果智慧財產權對這剝奪的話,對我而言,這是一件非常沮喪的事情。我覺得postmodernism最重要的哲學精神在這。如果你看馬克思、看那些左派的東西,核心是「悲劇」(tragedy),postmodernism,是嘲諷劇(irony)。(我覺得最好的組合就是不要把所有事情看得太認真的馬克思主義者)。

我們應該要自覺自己的處境,identity的形成是在不同的情境下、技術下形成的。你們覺得,在(網路時代,internet, video game)建構自己的identity的時候,跟上一代有什麼不一樣(電視時代)。個人 vs 集體。你們到底跟過去有什麼不一樣。你們集體意識、群眾意識比較弱。

每個人基本上都在做self-branding的事情。這把自己變成一個property在販賣。
ex. 哈佛、牛津的T-shirt每年的大量販賣。

可惜這本書缺乏同情的理解。

困擾我的問題是:法律在這之中應該扮演什麼腳色?我們有必要把私有財的神聖性提高到這麼高嗎?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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